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考核评价
1.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针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缺乏硬性约束的问题,《办法》规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定期进行能效公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政绩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惩,这有利于强化公共机构负责人的责任意识,督促其抓好本单位的节能工作。
2.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提出,“十一五”期间政府机构(即公共机构)要以2005年为基数,实现节电20%,节水20%,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下降20%。2007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省(区、市)制定本地区年度节能目标,并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进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