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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靠实施节能法难以实现节能目标

1.实施环保法律才能实现节能目标

       “节约能源法的实施离不开相关环境法的实施。”翟勇表示,各项单行环境法是相互联系的,各项法律制度的设置也是有着紧密的关联关系的。

       人类在不得不利用能源的状况下,又要考虑到对能源的限制利用,就必须找到替代能源。人类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法来保证实现这样的目标,即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法,来规范人们替代传统能源的行为,以实现节约能源的目的。

       “因此,要有效实施节约能源法,必须有效实施可再生能源法,也就是说,有效实施可再生能源法是实施节约能源法的重要举措和必不可少的要素。”翟勇说。

       如何实现节能问题,需要有许多的措施,而科学的城乡规划是重要的手段之一,这可以解决从源头上节约能源的效果。翟勇指出,城乡规划法从城乡规划的源头上来保证节约利用能源,因此,对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又是保证节约能源法有效实施必不可少的条件。

       同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是保证有效节能的重要举措。在翟勇看来,土地管理法和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保证了节约能源法的有效实施。通过有效实施上述这些法律,来真正保证能源节约目标的实现和节约能源法的有效实施。

 

 

2.转变发展方式与实施节能法紧密相联

       辽宁、天津两地均是老工业基地,传统产业比重较高,节能降耗压力较大。

       检查组了解到,近年来,在贯彻实施节能法的实践中,两地把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淘汰落后产能作为一场攻坚战,做出了积极努力,并为实现节能目标、有的放矢地实施节能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如果我们仅仅从孤立看问题的角度出发,就可能不理解地方的做法,为什么不把实施节能法作为核心内容,而是搞攻坚战?”翟勇说。

       辽宁省为了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成立了由21个省直部门组成的辽宁省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明确了省直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并在实施中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截至检查工作时为止,初步测算,“十一五”以来,辽宁省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520户,年节约能源消耗约600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约12万吨。在此基础上,2010年全年,辽宁省又自加压力,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543万吨,起到了良好的节能效果。

       天津市则坚持以结构降耗为根本,围绕构筑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结构,通过引进、改造、提升等多种手段,大力发展能耗低、污染少、产出高的新兴产业,取得了好的成效和经验。

       翟勇认为,以上这些数字从多个方面证明,不是单一行业而是多个行业的节能工作都是与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紧密相联系的,也整体、系统、地说明了实施节能法对转变发展方式的依赖,调整产业结构对节能工作和节能法有效实施的促进作用,上述的结果绝不是一部节能法的实施可以达到的。

 

 

 

3.源头治理是实现节约能源的重要途径

       随着人们对于节约能源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入,以及对污染控制方式的认识更加科学,开始从末端治理走向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治理,在这样的理念下,人类开始懂得必须在生产的源头来控制污染和节约资源与能源,于是人类制定了从生产源头控制污染、节约能源的法律,诸如有关清洁生产、有关规范电子产品原材料选择控制等实现生产源头的绿色设计、绿色制造的一系列法律。

       同时,随着人类对于利用再生资源所产生的节能效果认识的提高,又开始探索如何通过合理规范人类利用再生资源的行为,来实现节约能源的目标。这样,相应的法律、法规又应运而生,诸如有关物质循环管理,包括废照明节电器旧电子产品、废旧汽车、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等再生资源回收再利用的各项法律在许多国家相继制定出来。

       翟勇强调,节约能源问题不仅是保证节约能源法实施的唯一举措,而且更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领域、多种举措。它说明了人类关于环境问题的法律规范和法制建设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从这样的理念出发才能正确看待节约能源、正确看待节约能源法的实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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