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索实施能耗总量增量控制和节能量交易试点,完善节能减排监测、计量、统计和考核体系。根据各主要用能行业、各区县的发展规划和节能减排潜力,确定其到2015年的能耗,把总量控制和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率等指标均作为考核约束性指标。探索开展节能量、碳减排和排污权交易。
2.围绕提升能效,强化节能标准建设和能效对标达标工作。工业领域,选择能源消耗多、节能潜力大的主要产品制定出台地方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建筑领域,研究制订比现行节能标准更具操作性、更易执行监督的节能设计地方性标准,制定出台政府机关、学校、医院、星级饭店、商业设施等合理用能指南。交通领域,研究制订水运、航空、轨道交通、公交、出租等行业合理用能指南或能耗限额标准。同时,发挥标准的引领和倒逼作用,推进对标达标工作。鼓励用能单位向先进性标准迈进,对能耗超限额标准的单位给予差别电价等处罚和媒体公布等。
3.强化能源审计,挖掘节能潜力,形成节能能力。深入推进工业企业、交通企业和政府机关、医院、商场、旅游饭店、学校等领域的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根据能源审计中发现的节能潜力,推出一批技改项目,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途径,实施节能改造。
4.实施高耗能行业准入限制和前置性“批项目、核能耗”、“批项目、核总量”制度。尽快修订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配套办法等,继续实施“行业限批”和“区域限批”规定。严把“能评”和“环评”关,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环保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
5.发挥价格机制和财政政策对路灯控制系统节能减排的约束和激励作用。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对能耗超过产品单位能耗(电耗)限额标准或超过用能定额单位,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促进企业加快污染治理。完善财政支持政策,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常态增长。
6.强化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管理,依法推进节能减排。开展钢铁、化工、石化、电力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节能减排自愿协议。理顺在沪央企等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体制。对中小企业提供节能减排专项指导和服务。健全能效标识制度和推广利用机制,完善节能减排监察执法机制。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
7.营造全社会节能减排氛围。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大力提倡绿色消费,引导居民使用节能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