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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既定目标

火电、水泥、炼钢等产业大规模淘汰落后产能

  “十一五”期间,各地区、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推动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圆满完成了“十一五”确定的目标。

  “十一五”淘汰落后产能的成果包括: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7682.5万千瓦,路灯控制系统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2000万吨、炼钢产能7200万吨、水泥产能3.7亿吨等,在关闭造纸、化工、纺织、印染、酒精、味精、柠檬酸等重污染企业方面都取得积极进展。

  “十一五”期间,主管部门每年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和具体企业。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资金、土地、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同时,有关部门还制定实施主要用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达不到能耗限额标准的落后产能予以淘汰。加强对落后产能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标准、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此外,还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落后产能企业成本。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提高土地使用价格,实行差别电价,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对超过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4.6亿吨促进环境改善

  来自发改委网站的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全国单位GDP能耗下降19.1%,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14.29%,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12.45%,基本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我国以能源消费年均6.6%的增速支撑了国民经济年均11.2%的增速,能源消费弹性系数由“十五”时期的1.04下降到0.59,缓解了能源供需矛盾。

  同时扭转了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消耗强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上升的趋势。“十五”后三年全国单位GDP能耗上升了9.8%,全国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上升了32.3%和3.5%;“十一五”期间,全国单位GDP能耗下降了19.1%,全国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了14.29%和12.45%。

  “十一五”通过节能降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4.6亿吨,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得到社会的广泛赞誉,也体现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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